北京高院审理薄谷开来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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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我院公示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现在他在司法部盐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行刑机关以薄谷开来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追加的刑期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
公示期为五天,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0日。对罪犯减刑有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请将该意见函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100022,或致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话85268569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减刑建议
[2014]司简言字第229号
薄谷开来,原名谷开来、谷开来、谷开来,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2012年9月3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故意杀人罪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并于2012年9月12日被送进监狱。
罪犯最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囚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遵守监管纪律,并要求自己遵守《监狱囚犯行为守则》;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接受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013年5月、2013年11月和2014年5月,他在司法部盐城监狱接受了三次表扬。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0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1条,建议将2008年缓期执行的薄谷开来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我在此请求裁决。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5日
标题:北京高院审理薄谷开来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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