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审理刘志军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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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审理了刘志军的减刑案件,并建议立即中止死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将罪犯刘志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刘志军(试用数据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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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刘志军减刑案的公示
为保证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我院公示了刑事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罪犯刘志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现在他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不变。
公示期为五天,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0日。如对罪犯减刑有任何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函告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100022,或致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话85268569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标题:北京高院审理刘志军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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