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没戴头盔被罚20元,男子竟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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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海宁法院
确保电动自行车乘员出行的安全
各地纷纷要求。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及装载者必须戴安全头盔。
由于多个乘员违反了规则
被忠告被罚款
嘉兴男子黄某就是其中之一
但黄某不服警察支队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近,海宁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不服处罚把警察支队告上法庭
年7月1日上午,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到嘉兴市城南路的拳脚交叉路口时,因未戴安全头盔,被勤务民警没收。
民警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结果,黄先生表示不服,立即向法庭起诉警察支队,要求法院取消被告进行的交通违法处罚,被告负担了案件的受益费50元。
原告黄某说,开车的是电动助力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一样是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不是违法的。
▲共享电动助力车(图像来自网络)
然后黄某以某情报频道于年5月20日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截图为证据,公安部曾经权威宣布行驶速度低的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不强制佩戴头盔。 黄先生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发行的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依然有必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警察支队辩论
审判中,被告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张《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年5月1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律不冲突,是比较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立法尚未要求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浙江省有权结合省内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配备有车载电池,用电动机的输出动力提供驱动力是电动自行车的范畴,与共享自行车的属性不同。
法院审理后
法院审理后判断,在原告提供的报纸实施《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之前无法说明原告的说明目的,不认定其证据。 原告认为,该条例中的“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车速、重量超过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前两者的车速需要戴头盔,如果属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其车辆符合国标,车速慢,非机动车,不属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但是,理解其本身就是误读了法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条第2项的规定是:“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行驶功能和电气辅助或电气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
(图片来自网络)
在原告的审判中,该车辆承认是有插足功能、有辅助电池的摩托车,自己也在电动自行车上贴上标签进行了防盗申报,所以原告的车辆是电动自行车,原告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及装载者必须戴安全头盔”。 根据的规定,被告根据该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被告处以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但事实很明显,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没有明显不当。 据此,该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注意。
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是为了保护乘员的生命安全。 电动自行车通过电动驱动提高驾驶速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人身伤害远远高于自行车等非汽车,戴上头盔可以保护大脑不受损伤。 以嘉兴市年度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数据为例,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为248起,其中脑损伤死亡人数为148人,占59.7%。 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保护生命。
原标题:“没戴头盔却被罚款20元,男子将警察支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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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没戴头盔被罚20元,男子竟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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