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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爆炸事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因环境污染被判刑。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0-06-14 17:2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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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上游记者从中国裁判网上发现,2017年1月24日,江苏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勤等4人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

3月21日14时48分,江苏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截至当晚7时,已有6人死亡,30人重伤。

三年前(2016)苏0281第305号处罚表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田家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钦月、被告、供应科长、被告杨中兴、被告倪于2012年底三次合谋将田家义公司废物车间的化学废物运输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香村东南角、倪家香废物填埋场东门。2014年11月5日和6日,江阴市环保局从上述两个地点挖掘出124.18吨化学废物。江阴市环保局认定化学废物为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93.135万元。

江苏爆炸事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因环境污染被判刑。

根据判决,张钦月和武国忠都因涉嫌环境污染于2014年11月被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底,田家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与其他人合作非法处置了100多吨危险废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所有行为都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即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

首先,张钦月、武国忠分别作为田家一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对环境污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处置超过三吨的危险物品是严重的环境污染情况之一,本案涉及的危险废物数量确定为124.18吨。

江苏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判环境污染罪,罚款100万元。

被告人张钦月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武国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自判决依法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被告人杨中兴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倪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江苏爆炸事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因环境污染被判刑。

上游记者注意到,上述四人的试用期是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的。目前,除倪外,尚有三人在试用期内。

上游记者通过公开信息获悉,张钦月已于2015年退出该企业。

标题:江苏爆炸事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因环境污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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