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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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4月6日报道,3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蓬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上诉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全、原审被告人王非法拘禁案。法院裁定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泉、王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28日,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尚德松有期徒刑六年,杨新俊有期徒刑八年,谢寿泉有期徒刑四年,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院查明,李系山东省龙口市居民,因与市场管理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于2002年至2009年赴北京信访。龙口市居民刘明霞因丈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次来京信访。2009年9月,龙口市东来街道办事处劝说两人返回龙口市接受咨询和教育。200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东来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尚德松、办公室主任杨新军、党委副书记谢寿全决定聘请保安人员进行封闭式羁押和殴打体罚。他们在龙口市南山宾馆租了一个房间,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刘明霞和李相继被带到酒店后,三名保安、赵坤和王林安(均为单独处理)对他们进行了人身攻击。被告王、等人当时是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监测和观察他们的活动。
同年10月2日晚,李被发现上吊自杀。经鉴定,李·死前被发现上吊,生前受轻伤。另据了解,王、赵昆等人发现李上吊后,当场向领导报告,并对李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之后,他们可以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杨新军接到报告后,于2009年10月3日0: 30拨打了110。谢寿泉安排相关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向被告尚德松报案。接到报告后,杨新军、谢寿泉、尚德松赶到南山医院安排抢救,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桑德森于2017年10月18日自首。被告都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全分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查案卷、询问三名上诉人、听取和审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之后,法院对一审确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对于被害人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取得尸检照片、病理切片及其他用于鉴定的证据而提交的申请和调查材料,二审合议庭认为,上述申请和调查材料不存在可能影响原审上诉人和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形,经听取各方意见和烟台市检察院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
关于上诉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泉提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三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王限制李在封闭的酒店房间内自由行动,并雇用保安人员进行殴打,严重侵犯了李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三名上诉人指使他人拘禁殴打的行为与李被判处绞刑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最初的判决中,三名上诉人根据处罚较重和较轻的情况得到了适当的处罚。
关于被害人亲属委托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被害人李·没有上吊自杀的问题,审判认为,原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是合法的,程序是合法的。在庭审质证证据的基础上,原审判决从鉴定程序、死因认定、排除其他死因以及法庭专家意见等多个角度和方面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论述。并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李上吊身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审上诉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泉、被告人王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尚德松、杨新俊、谢寿全均为主犯,应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鉴于三名上诉人和一审被告人王在事发后积极解救被害人,在一审审判中已经自首并真心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受理。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
同一天,原审上诉人、被告人赵昆、王被判处非法拘禁。二审之后,他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括被告近亲、一些NPC议员和CPPCC议员在内的各界70多人出席了判决。
标题: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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