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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家企业的遭遇看《票据法》为什么必须修订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0-08-28 10:22:07阅读:

本篇文章3147字,读完约8分钟

票据是企业最常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它在今天日益繁荣的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成为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和央行探索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场所。

从三家企业的遭遇看《票据法》为什么必须修订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法》(以下简称《比尔·劳法》)于1995年颁布(2004年略作修订)。自实施以来,它在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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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增长,票据市场和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善,比尔·劳实施中的缺陷日益明显,尤其是应用基础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修改《比尔·劳》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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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比尔·劳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调整?请看三家公司在使用票据过程中遇到的尴尬和困难。

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亟待确立

案例1:

一个企业需要2亿元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和投资。通过比较发现,与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成本较低,贴现率比贷款利率低2-3个百分点。此外,银行承兑汇票的5/10000的开票费用使得融资票据获得资金的成本远低于一般贷款,因此决定采用融资票据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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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企业A发现,如果没有真正的贸易背景,它就无法通过票据筹集资金。为了寻求融资能力,企业A不得不利用控股子公司B的关系,将子公司B的产品卖给母公司A,再将母公司A的产品卖给买方,从而造成母公司A和子公司B的独立报告中各自拥有自己的资产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的假象,从而获得银行的重复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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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可以满足公司对短期流动性的需求,贴现票据也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频繁、短期、频繁”的需求。因此,在我国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融资票据,它们将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成为融资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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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对“真实交易”的规定已经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因为现行《票据法》不承认融资工具的法律地位和身份。企业通过票据融资必须通过票据中介的“包装商”伪造“贸易背景”,并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满足监管要求,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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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商业银行贴现过程中的真实交易背景审查成本和合规风险大大增加,票据流通效率降低,我国票据市场规模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融资的功能,非常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确立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有条件地允许企业在票据业务中发行融资融券,适度释放票据的融资功能。从发展趋势来看,适度放开票据融资功能具有广泛的现实需求,这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繁荣票据市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已经在立法上得到认可,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贸易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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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通性原则需要真正落实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2万吨水泥,总价为455万元。水泥到货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以甲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三个月后到期。

一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了一批木材,总价为500万元。乙公司背书转让甲公司开具的汇票给丙公司,其余45万元以支票支付。之后,甲公司发现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有一半不合格,双方发生了纠纷。三个月后,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汇票要求付款,但由于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的水泥不合格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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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比尔·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等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法律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有相当不同的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票据非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存在混乱。

例如,《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1)款只是过分强调了票据行为中的基本关系,却模糊了可转让性原则。过分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导致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对票据审查义务的完善,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交易真实性,从而将市场交易主体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转移到商业银行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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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原则强调票据基本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分离。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和存在,就没有必要证明债务人和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流通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国家票据立法所采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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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比尔·劳也不例外,但在保持票据流通性立法精神的同时,注重票据操作的安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流通性的深入实施。

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而第21条、第74条和第82条都强调资本关系。虽然这些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人们很容易认为票据关系的建立受到票据原因关系等基本关系的制约,这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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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修改比尔·劳法,将票据关系从构成票据的基本关系中分离出来,建立完整的无因制度,并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本关系、资本关系等非票据关系,必将为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建立扫清障碍。

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需要确认

案例3:

未经D公司确认,C公司向D公司出具了期限为一年的电子承兑汇票,被D公司拒绝,理由是经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电子汇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被法律认可。

近10年来,中国票据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但也存在纸质票丢失或损坏、假票、克隆票、交易方式落后等问题。与纸质商业票据相比,电子商业票据的最大特点是以电子方式发行和流通,大大降低了纸质票据的业务风险,大大降低了票据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这也将对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极为有利,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健康发展。因此,发展电子汇票逐渐成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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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的比尔·劳只承认书面票据的法律效力,而不承认经数字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根据现行《票据法》第4条和第7条,最终付款应采用纸质票据。一旦电子票据涉及纠纷,它们将面临法律风险。这一规定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票据发展的最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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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电子纸票之后,纸票在哪里管理?如果存在纸质票据流出等监管漏洞,则意味着一张票据对应两种介质。如何在他们之间划分法律责任?电子纸质机票之后,如何解决法律风险等。,以及如何将电子账单与比尔·劳联系起来,比尔·劳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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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票据图像交换结算和支付密码,将电子票据和票据图像纳入比尔·劳的监管和调整范围,确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

“今后,随着比尔·劳的修订和完善,票据电子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融资性票据将确立合法的融资地位,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将形成,这将大大提高票据市场的运行效率。它还将推动票据产品的创新发展,为互联网票据融资带来更多优质资产和投资机会。”Pai Pig Financial Management(原名“电子客票包”)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能与时俱进,更好地为新一轮票据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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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牌猪金融(原名“电子客票包”)是广州电子客票包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是一个专门从事票据金融的垂直平台。自一年半前推出以来,为互联网投资者创造了开放、透明、清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为许多企业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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