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媒介伦理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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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淑红源:南方媒体书院未成年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年4月14日,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公安局报警,10岁少女杨姓婷涉嫌失踪,家属要求警方搜查 4月18日,警方确认杨某婷被杀害,并于17日晚逮捕了严重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007年7月出生)。 在警察的调查中,杨先生解释了4月14日中午致死杨某婷的犯罪过程。 警察18日上午在梅村村的灌木丛中发现了杨某婷的尸体。 后来,多名邻居证明两人是表妹关系 ; 4月21日,梅村村的村支书陶德顺接受《新京报》的采访说,事件刚解决时,杨先生的父母写了申请,要求杨先生送少年院。 4月22日,郎溪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据此表示,宣城市没有少管所、收容教育机构、工读学校等,下一步向上级部门提出了批准如何处理此案嫌疑人的决定,当事人年龄在14岁以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迅速发展成为关注国际社会要点的话题之一,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 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分析了近年来未成年涉案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群体为中学生( 68% ),其次为小学生( 17.74% ),高中生( 6.10% )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会的统计数据,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倾向明显,犯罪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暴力犯罪事件大幅增加 相关法律报道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民主法治有关的或需要法律法规管制处理的最近发生的事实报道,是信息传递行业和司法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是涉法报道对象中的特殊群体,根据我国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报道、电影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是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照片、图像 因此,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必须谨慎,遵循司法案件的规则,采取更公正客观的态度报道刑事案件 但是,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媒体违背了信息伦理,曾经反复出现各种失范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媒体失范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媒体伦理问题经常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虚假信息现象泛滥 虚假信息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发出虚假信息欺骗当事人的舆论,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是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在“安徽省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事件中,“女孩被强奸后分尸”“伯父埋了尸体”“杨某婷有百万保险”等谣言不少。 这些虚假消息有什么目光,赚钱流量的新媒体(营销号码为主)发表后,郎溪公安局副主任王哲俊谣说:“被侵犯了,有很多形式。 ”尸体碎情节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婷的伯父与本案有关 由于警察及时的谣言消除,虚假消息平息了 但是,年的“李天一事件”不同,因为当事人李天一的“特别身份”,这个事件引起了民众的关注 在此期间,《东南快报》于去年2月28日发表了“李天一实际年龄:超21岁”的报道。 用大部分笔墨描述李天一出国留学的“恶劣言行”,关于李天一实际年龄的记述,以网络博主的爆料为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李天一不是未成年人。 另外,很多媒体对李天一的犯罪伙伴、事件受害者、早期来源等也同样进行了诡诈的报道 即使在今天,也有很多关于这件事的虚假报道 二、信息侵权 情报侵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也经常发生 信息侵权是信息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同样以“李天一事件”为例,在此事件中,包括许多主要媒体在内的媒体没有匿名解决李天一的名字,而是直接在本文中写明李天一的名字 李天一的肖像权也被侵犯,在复制报道中,插入的李天一照片没有得到马赛克解决。 据电视信息报道,李天一年轻的时候,也有媒体放着和父母做客的《鲁豫有约》的视频截图,以漫画的形式模仿李天一事件播放节目。 即使公众知道“李冠丰”是李天一,媒体也对李天一的形象进行马赛克解决,保护其正当权益 “在隐私分类的私人新闻、私人事件、私人空间发生的几个事项,除非与社会公共生活有联系,否则不应该成为信息报道的复印件。 但是,也有媒体公开了李天一的家庭住址、家庭、教育新闻等与公共好处无关的个人新闻,严重侵犯了李天一的个人隐私 ; 虽然“杀害女童事件”尚未得出结论,但在现在媒体的报道中,受害者杨姓婷和犯罪嫌疑人杨姓的名字、学校地址和个人隐私受到比较保护,相关报道中拍摄了杨姓婷和杨姓家的照片,但具体的家庭住址。 三、暴力血腥,二次伤害 年12月19日,在央视网的校园欺凌报道中,写下了“因为不合目的”的犯罪详细内容,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7人发现了女孩贾斯汀,倾听,用水浸湿,强行脱衣,强迫她跪下等暴行…… 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媒体有时过度渲染暴力和血腥细节,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引导未成年人示范法 犯罪学研究表明,详细模仿犯罪报道是引起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动因 媒体对犯罪情节的详细报道越细致,模仿未成年人的越多 美国校园暴力和防止自杀的专家科尔曼阐述了“媒体示威效果说”。 模型演示是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信息媒体效果理论,“媒体文案对参加者的行为有模型化的示范效果”。 有点残忍,恐惧,血腥,淫秽的复制品可能会给潜在的罪犯带来诱惑。 在多个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在询问犯罪动机时,经常听到的答案是看电视学到的 在“女孩被杀事件”中,据警察通报,杨先生向警察说明了使杨姓婷死亡的犯罪过程。 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对杨先生的犯罪过程和犯罪的详细描述,体现了媒体司法程序的遵守,这是肯定的。 四、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也是媒体操作司法报道中的失范现象 “媒体审判”一词始于美国,由“新闻审判”发展而来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体审判”意味着信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先对有关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媒体审判”是对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的双重侵犯 在情报学界,媒体审判被认为是媒体角色的越位和错位,这种状况多是与软文炒作相关形成的舆论气氛,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 ; “杀害女孩事件”引起了舆论的高涨,网民纷纷要求犯罪者杨先生死刑或无期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第4条的规定,“未满14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很多法律界专家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面对公众声音的媒体需要在事件还没有得出结论之前解决信息、司法领域的逻辑冲突,不做倾向性报道和定型报道,保障大众知情权,尊重司法审判,保证司法独立性。 关于如何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报道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规制,唐献玲等人首先认为各大新闻媒体必须多次准确的基本上是媒体规范自身报道行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根据国际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我国媒体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大体:一是最大利益的大体 1989年11月,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9月2日正式实施 该条约确定了提出儿童“最大利益”的大体,无论是法院、行政当局、立法执行机关还是公私社会福利机关,都必须主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根据国际社会保护孩子的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救济方针”。 从本质上看,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不是首要目的,而是以教育为主,这其实也是国际上儿童“最大利益大致”在我国的体现。 据此,我国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以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主,不能用“讨伐”的方法谴责未成年人犯罪,为改过自新提供舆论空间 第二,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西方各国早就把法律至上看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大体,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至上大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特征 既然法律至上,任何个人、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权威,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可以说是反复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现在中国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产生失范现象的原因是有些媒体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进行不真实、不全面的报道 据此,当前媒体要解决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失范问题,各大新闻媒体必须多次以法律为至上,严格遵守我国刑事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跨越法律红线。 三是客观大体 信息的生命是真实的,报道最重要的大致是客观的 客观是情报学行业最古老的命题之一,可以说被很多情报学家认为是“不死之神” 信息客观上大体上要求媒体对信息事实进行正确的报道,在报道中公开,禁止直接采取打火机具有主观倾向的角度 因此,信息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过程中,应该反复客观性,不夸大犯罪事实,不渲染血腥场面,不表演未成年人犯罪,用朴素的语言向公众传达相关消息,谋求客观性 文献: [1]查看王军、刘庭梅.失格视角下的性侵犯报道和规则.信息爱好者:上半场,( 12):69-72.[2]唐献玲,张成飞,.未成年人犯罪报道失格和规范.信息战线,( 4x):88-89 .往生期:记于推荐粉丝 不想让罪恶逻辑《情报记者不被打的自卫手册》(内置版)方日记的背后:人民主义表现出与极端民族主义汇合的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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