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的“碰瓷”伤要花5万多元去治疗法庭:一分钱也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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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昆山市法院称,在昆山市法院审理的最近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的受害人王某住院两个月,导致住院医疗费用和伴随费用总计超过5万元。最后,昆山一审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3月,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王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昆山江浦路沿31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沿312国道自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时,身体与李驾驶的一辆重型卡车正面相撞,导致其摔倒在地。王摔倒在地后,被许拖走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压伤。事发后,王爬进路口南侧的机动车道,左脚被刘驾驶的重型货车挤压,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被送往医院,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
2016年12月1日,事故发生后不久,昆山交警部门出人意料地确认了事故责任。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写道: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谋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向苏州交警部门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但最终维持了昆山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王某认为交警部门的结论有失偏颇。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上述三名司机至少应该负次要责任。他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司机和他们的保险公司承担总计超过6.6万元的损失。
在法庭上,被告的三家保险公司称,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王某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确认书。根据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的免责范围,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也不赔偿任何损失。王某的代理人表示,他不同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在一条中间有防护带的国道上,但左右两侧的护栏没有关闭,这意味着王某不是故意的。
庭审后,法院认定事发地点为国道,交通流量大,从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王某是先沿国道从南向北跑的。看到车辆准备在十字路口启动后,他很快摔倒在地。所发生的是他不断被卡车摩擦和挤压。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确认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审查结论也保留了事故鉴定表。上述认定对本案涉及的事故做了详细记录,充分说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划分。它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应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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