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可应聘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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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机构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促进人才交流,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可参加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广东省直接派驻上述地方机构的公开招聘(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
根据该办法,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港澳居民不受岗位条件中基层工作经验和水平评估专业资格要求的限制。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院校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的港澳居民非博士学位(职务)毕业生,以及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院校十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的硕士学位(职务)非毕业生,不受职称要求的限制。
该办法表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岗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港澳人才,不受最高层次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其中,在招聘方式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同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通过面试和直接业务访问的方式组织招聘;
在岗位聘任方面,对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条件和要求,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审等考试和考核方式,按规定申请岗位聘任;
在薪酬待遇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大陆)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公益性二级机构聘用港澳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约定工资制,单独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
在人才服务方面,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您可以按程序申请“广东优秀人才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捷服务。
《办法》规定,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人事档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福利待遇;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本人保管,可根据日常需要往返内地、香港和澳门。
标题:港澳居民可应聘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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