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媒体刊文评女子深夜遭殴打:亟须调整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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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现场 视频的截图最近,备受舆论关注的“女孩深夜遭受暴力”事件现场等之谜层出不穷 6月25日下午,据大连市公安局官微通报,受害者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晚上在回家途中被男人殴打,吴某接到110报警。 经医院诊断,受害者吴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现已出院 大连警察经过连续事业,于6月25日下午22点逮捕了嫌疑人王某,王某供认了该犯罪事实。 “网上杀人事件”强烈震撼暴力犯罪冯海宁事件,从24日开始在网上更新画面,网上视频也有很多警察参加调查,核实事件的发源地,公安部发声,网民和媒体积极参加,深入 加害者已经被审判,相信很快就会恢复事件的经过,向公众满意地说明 该事件“在网上杀人是因为加害者的行为非常残忍,殴打和踢女性受害者的脸,在法治社会这是不可接受的事件,网络上的视频拷贝显示的新闻有限,因此事件的发生地不太可靠。 在“整个网络寻找凶恶”的过程中,很多警察的“作战精神”值得称赞 例如,@绵阳网络巡查执法说:“我今晚不睡觉。 如果有线索的话,请送到评论区”。 另外,广东梅州、福建莆田、山东聊城等警察调查事件,表现出高度负责、积极合作的精神。 尽管许多警察参与了故障排除,但仍然有意义。 其中之一是确认“在女性街头遭遇暴力扒手”的事件没有在当地发生,更容易“杀人”。 第二,排除故障后也让当地居民吃了“安心丸” 其三,许多警察参与调查暴力犯罪是可怕的 而且,网民以多种玩法参与这件事是警民合作解决事件的另一个案例 比如,很多网民为警察的调查提供了很多线索,而且网民很佩服去当地的伪链接巡逻。 另外,公安部、人民日报等一齐呼吁“揭发这个人”,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破案气氛 也就是说,从警察到网民、舆论,共同演奏了“正气之歌”。 这对这件事的肇事者来说不仅是强大的威慑力,而且能促使自首,对其他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人来说也是威慑力。 因为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时会出现“网上凶犯”,加害者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故意伤害罪”必须调整罪恶门槛张贵峰随着“少女深夜遭受暴力”视频的广泛传播,其中愤怒的疯狂暴力画面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公愤 更详细地阅读了警察发表的受害者受伤状况的新闻,“脸部软组织挫伤,接受治疗现在出院了”,这件事之后产生了某种不安。 因为如果“面部软组织挫伤”的受伤情况属实,根据现行法律,施暴的男性可能难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法责任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入罪门槛,受害者必须至少达到“轻伤”的受伤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面部软组织挫伤”只是“轻微伤”,不会成为“轻伤” 也就是说,在上述暴力事件中,尽管暴徒的暴力画面极其残忍和疯狂,但很有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阈值 当然,即使故意伤害罪入罪的门槛不足,视频画面中的施暴男性也有“想脱女裙、撕胸衣”等行为,因此施暴者以其他罪名被称为“强制猥亵罪”“牺牲事件罪”等 但是,这种以暴力伤害为特征的违法行为,只是因为受害者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也许不能按“名正言顺”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法责任 实际上,根据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在很多普通民众看来非常严重的人体伤害实际上可能不是“轻伤”。 例如,以“脸”伤害为例,“脸软组织挫伤”、“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起骨折”等也同样不会成为“轻伤”故意伤罪。 也就是说,在人体伤害的认定和相应的“入刑”标准中,现行法规存在实际上的“门槛高”的问题,怀疑“轻伤才是故意伤罪”的“入罪”标准高,“轻伤”的认定标准本身也高 因此,为了有效减少故意伤害和展示违法行为,为了有效减少“女孩在深夜遭受暴力”这样的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要关心案例,还要在立法层面使故意伤害罪的制度设计更加健全,“入罪 正是,法律是治国的重器,是善治的前提 (原题《拿什么严惩加害者」)(本文来自澎湃情报,越来越多的原始情报请下载《澎湃情报》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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