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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土地和房屋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0-08-06 12:1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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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9起涉及产权保护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蒋鹏新闻》指出,在一起行政拆迁案件中,最高法规定,在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行政机关无权在未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拆迁。

最高法:在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土地和房屋

本案证明李三德是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以下简称陈家村)的村民。2013年12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成立陈家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重建办公室签订拆迁过渡协议。协议规定,全村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和安置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确定乙方的住房面积,规定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并规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将房屋钥匙移交给甲方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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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腾空了空的房子,并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了陈嘉村重建办公室。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子。李三德于2016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非法拆除其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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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的房屋是符合《拆迁过渡协议》的法律行为,裁定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陈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李三德房屋强制拆迁是代表渭滨区政府委托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渭滨区政府承担。渭滨区政府既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被撤销,并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的房屋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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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阐述典型含义时指出,在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已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置补偿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未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许可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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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的房子并交付了房子钥匙后实施了房屋拆迁行为。从形式上来看,这似乎是符合协议的,并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根据最高法律,这种“看似自愿”是基于被征用人李三德没有得到实质性补偿的事实。受政府承诺的“奖励”政策影响,李三德与陈家村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未对李三德进行实质性补偿和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为拆迁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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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处罚、没收、征收征用等行政强制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第二,严格把握政府终止行政协议的条件,监督政府的诚实守信,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推进责任政府和廉政建设。第三,加强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在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需要公权力保护时,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第四,加强对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除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参与竞争、平等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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