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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外一辆电瓶车的主人被判赔偿96万元,以补偿火灾造成的两人死亡。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0-06-14 16:1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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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称,5月16日,新年第一天清晨,停在楼下的电动车着火,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两名受害者的家人将电动车的主人告上法庭。最近,淮安区人民法院林佶法院对两起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电瓶车车主应负全部责任,并分别赔偿死者家属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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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6日上午,淮安市淮安区一个镇发生火灾,烧毁了电瓶车、杂物、建筑物等。事故导致该楼居民邵某和他的孙女范某死亡。经消防部门确认,起火原因是两轮电瓶车电线故障导致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证实,两名受害者是呼吸道烧伤和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辆电瓶车的主人是刘和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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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中过错责任应如何分担。被告人刘、陶认为,这起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电动车质量问题,而不是本案两被告人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必须先认定本案中的两名被告有过错,然后才能判定他们有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确认书,已经确认电动车故障引发了周围可燃物质引起的火灾,本案的两名被告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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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后,法院认为,法律要求两名被告结合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提供电动车辆使用和管理无过失的证据。然而,第二被告辩称,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本案。两名被告正常使用和放置电动车可以证明两名被告在使用和管理电动车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两名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使用和管理电动车的过程中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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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确认,本案事故是由于两轮电瓶车未能点燃周围可燃物质造成的,因此火灾事故的原因是两轮电瓶车的故障未能及时合理排除。两个被告是两轮电动车的车主,他们没有主动关注自己电动车的变化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违反了他们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两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轮电池车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过错。另一方面,法院核实两名受害者的死亡没有过错。综上所述,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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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人刘、陶赔偿被害人邵、范的近亲属共计9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大楼外一辆电瓶车的主人被判赔偿96万元,以补偿火灾造成的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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