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令180,000人对一只没有拴皮带的狗造成的残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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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杭州富阳的王今年60多岁了。他通常喜欢沿着富春江往回走去锻炼身体。李小姐也住在富阳,她喜欢每天晚上带着她的萨摩耶人沿着富春江散步。
2017年底的一个晚上,这对看似毫不相关的夫妇有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场景。
那人向后走去锻炼,结果撞上了跳出来的狗。
他要求狗主人赔偿18万英镑。
2017年12月1日晚8点,李小姐带着散养的萨摩耶在富春江公共走廊散步,自由的萨摩耶在草丛中享受。
这时,正在河边往回走锻炼的王先生与突然从草丛中跳出来的萨摩耶相撞。王先生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王后来被诊断为右颞叶急性硬膜外血肿和右颞叶脑刺伤,经开颅清除硬膜外血肿,共花费7万余元。出院后,王对的伤情和伤残程度进行了评估,认定其构成10级伤残的人身伤害。
因此,去年12月,王向杭州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李小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近18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持不同意见。
在审讯期间,王说,事件发生时他确实是在倒退,但他几次回头观察周围的情况,都没有看到萨莫耶突然从草丛中跳出来,被撞倒受伤。法律没有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人行道上倒退。即使有故障,也只是一般故障,不能视为重大故障。
与此同时,王认为,李小姐的萨摩耶没有申请养犬许可证,没有戴狗带,在公共场所,违反了城市的狗管理条例。本案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应由李小姐全额赔偿。
然而,李小姐认为王在公共道路上倒退行走时摔倒受伤,没有注意到身后的情况。医疗记录还记录了他走路时不小心摔倒,没有被狗撞倒。王大宝声称他的主观意识是无法预见的,这足以表明他没有注意自己的安全。王摔倒时神志正常,没有明显的外伤。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它预支了15,000元,不同意赔偿要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养狗的人承担60%的责任,男人承担40%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79条,在正常情况下,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首先被推定为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只有在证明被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或免除。
从该案当时的录像来看,李小姐遛狗时没有系上皮带,王先生倒着走时没有注意或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因此,李小姐提出的萨摩耶与王先生发生碰撞,给王先生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先生夜间的危险行为也是造成该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足以认定王先生有重大过失。
因此,考虑到李小姐的萨摩耶没有养狗证、没有使用皮带(链条)、王先生在倒退行走时没有保证自身安全等原因,决定由李女士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由王先生承担。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裁定王的费用合计超过15万元,由李小姐负担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后,李小姐最终向王支付8万元。
标题:法院命令180,000人对一只没有拴皮带的狗造成的残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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