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门没有关上的情况下跳下公共汽车的妇女的死亡应该由司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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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关于一名妇女从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跳下但车门没有关上的视频被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社会关注。9月16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贵州省遵义市凤岗县公安局获悉,事故发生在15日上午10点以后,交警大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从车里跳出来的女人在营救后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并将在结果出来后向公众公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如果乘客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跳下车的,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行驶过程中车门没有关闭,则可能是公交车司机的故障。同时,因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公交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网络视频显示一辆载有许多乘客的巴士正在路上。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女人,靠近门,突然站起来,从门上跳了下来。监控录像还显示车门没有关上。这名妇女跳下车后,车上的其他乘客惊慌失措,向窗外张望。
澎湃新闻发现,中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当车门和车厢连接不当时,不得驾驶机动车。
邢欣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公民运送到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旅客的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邢欣表示,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意图是使被侵权人在索赔过程中获得更有效的救济。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驾驶员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他可以向雇员索赔。因此,在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因重大过失未能关闭车门,导致乘客跳车死亡,给公交公司造成损失,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
16日下午,凤岗客运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15日,涉案车辆是一辆19座的核能客车,正从东山村开往凤岗县。从车上跳下来的女人被怀疑是从中途站上车的。事故的细节暂时还不清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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